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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一审判决的抚养费是否正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李春芳系精神二级残疾,无业,无自理能力,其扶养人系李正永和田某某夫妇。田某某本人系肢体四级残疾,其收入仅能维持其本人生活所需,因此李正永是李春芳的唯一扶养人。受害人李正永死亡后,李春芳无其他生活来源,一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判决给付李春芳二十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一审判决的责任比例划分是否正确的问题。《湖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非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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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上诉人龚某的外伤参与度与其总损失额的计算问题,二是上诉人龚某的住院期间护理费的计算问题。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是否扣减受害人的损失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本案中上诉人龚某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无骨折脱位颈脊髓损伤)的发生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本起交通事故的引发的根本原因是被上诉人胡涛驾驶机动车注意路面情况不周,疏忽大意所致,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系受害人龚某被机动车撞伤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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