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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严某某在本案事故发生前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一审中鄂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网建设公司提供证明一份,证实被上诉人严某某系该单位聘请拉线工,上诉人平安财保湖北公司并无证据推翻该证明,故本案被上诉人严某某存在误工事实,应当计算其误工费。另,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严某某受伤情况酌定8000元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平安财保湖北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诉讼费176.65元,由上诉人平安财保湖北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汉生 审判员  李志伸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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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群峰、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群峰提交的证据一能证明其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证据二能证明其父母出生日期,故本院均予以采信。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张某某从事空调安装维修业务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一审中,张某某提交了格力销售公司颁发的技术服务资格证,以证明其具有安装空调资质。周群峰对此认为,该证不是国家颁发,不是有效证件,依据有关国家规定,张某某不具有相应资质。本院认为,《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7号)第四条规定,家电维修从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特种作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资格,执证上岗。《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暂行管理办法》(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第三条规定,从事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的企业应向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申请领取“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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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提交的证据一即劳动合同,能证明王某某按计时工资取得报酬;证据二即跨越物流公司证明,能证明王某某受伤期间停发工资;证据三即王某某工资银行流水,能证明其受伤期间停发工资。本院对该三份证据予以采信。一审法院认为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误工费,王某某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其受伤期间被单位停发工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王某某主张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经鉴定,王某某误工时间为300日,且王某某按计时工资取得报酬,工资并不固定,参照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计算,其误工费为45,537.53元(55,404÷365×300)。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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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远大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祝国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一是江西远大公司是否祝国安的雇主;二是一审同时判决雇主责任和侵权责任是否适用法律错误;三是一审判决祝国安只承担10%责任是否错误;四是一审判决精神抚慰金是否过高;五是一审判决误工费是否过高。关于江西远大公司是否祝国安的雇主的问题,搬运中,江西远大公司职工叶剑文一直现场跟随,给谁送货,卸多少货,均由叶剑文现场指挥管理,然后在祝国安、案外人汪华庭及其他六个搬运工的协力下卸下货物。叶剑文在本案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的调查中称:“……这次运货我是给姓汪的打的电话,让他找8个民工帮忙运货”;“……后来在卸的过程中,他们又闲太重,要每个人再加100元钱,我当时就同意了”。以上事实表明,祝国安、案外人汪华庭及其他六名搬运工均是为江西远大公司搬运货物,受江西远大公司委派职工现场指挥管理,接受江西远大公司的报酬,而汪华庭受江西远大公司委托邀约祝国安等共同为江西远大公司搬运货物,故江西远大公司与祝国安构成雇佣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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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事故责任的认定。二、损失的认定。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余某某上诉认为,其本人在事故中没有违法行为,李某某在事故中具有多项严重违法行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严重失衡,其不应负事故责任。经查,事故发生后,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和调查,对事故责任作出了认定。余某某不服,向交警支队申诉,交警支队复核后,责成直属大队重新进行认定。经直属大队重新认定,本次事故形成的原因一方面是余某某驾驶电动车行经人行横道转弯时未减速慢行,未确保行车安全;另一方面是李某某在红灯时站立在人行横道上等待,倒退时未确保自身安全。通过对事故现场视频资料的查看,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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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胡某某受伤前系在建筑公司上班,其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证明》、《停发工资证明》、《工资表》等证据,上列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胡某某是以城镇务工为生活来源,且其居住地亦在鄂州市××叶镇,故对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案在诉讼中,上诉人人保鄂州公司对被上诉人胡某某的鉴定不服,申请了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后伤残等级降为九级,后期治疗费变更为126000元,该证据系上诉人人保鄂州公司的举证,上诉人人保鄂州公司对该证据不能就其有利部分予以认可,对其不利部分而予否定,且鉴定人亦出庭证实请武汉市第三医院作出评估的依据,上诉人人保鄂州公司并无证据足以反驳。综上,上诉人人保鄂州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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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新明、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王某某损失的赔偿主体及责任划分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王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第三人侵害,相关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第三人作为直接侵权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王某某在本案中一并主张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昌鑫铸钢公司受龚新明委托,联系王某某为其临时卸货,力资费由昌鑫铸钢公司从应付龚新明货款中抵扣,龚新明与王某某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王某某提供劳务的行为不符合雇佣关系的构成要件,故一审法院认定龚新明与王某某存在雇佣关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案应定性为侵权责任纠纷。王某某受到的侵害系因董荣贵在移车过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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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鄂州市大某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伤,其伤情经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其中误工损失日为240日(含后期取钢板时间),即被上诉人张某某需要行二次手术,后期取钢板必然产生误工时间,对该部分误工时间应当计算误工费,故其上诉提出误工时间应按240天计算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认为过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针对上诉人太平洋财保鄂州中心支公司上诉提出的上诉理由,二审期间被上诉人余忠元提供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营运证原件,上诉人对此并无异议,故其上诉提出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营运证在商业三责险不应当赔偿以及相关费过高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在一审基础上增加误工费8287元,被上诉人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98,8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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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丰收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保鄂州公司的上诉,(一)关于误工费的认定。本起事故在交警部门处理过程中,经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交警大队的委托,鄂州博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被上诉人肖丰收的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了鉴定,但诉讼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保鄂州公司不服,申请进行了司法鉴定,原审采信了该鉴定结论,原审庭审时被上诉人肖丰收亦就误工费用增加了赔偿金额,原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误工费计算至第二次评残前一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同时,被上诉人肖丰收的月收入为3200元,未到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原审对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并无不当。(二)关于中华联合财保鄂州公司应否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中“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鄂G×××××小型客车的所有人由鄂州市委统战部变更为被上诉人王某某所有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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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诉肖丰收、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保鄂州公司的上诉,(一)关于误工费的认定。本起事故在交警部门处理过程中,经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交警大队的委托,鄂州博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被上诉人肖丰收的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了鉴定,但诉讼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保鄂州公司不服,申请进行了司法鉴定,原审采信了该鉴定结论,原审庭审时被上诉人肖丰收亦就误工费用增加了赔偿金额,原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误工费计算至第二次评残前一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同时,被上诉人肖丰收的月收入为3200元,未到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原审对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并无不当。(二)关于中华联合财保鄂州公司应否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中“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鄂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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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严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从现有证据看,上诉人平安财险鄂州公司提出的三点上诉意见均不应采信。1、上诉人认为严某某住院90天,有挂床嫌疑,住院时间应剔除挂床天数30天,其理由是2014年5月31日后没有用药记录。本案二审庭审时,严某某称后期虽未用药,但医生要求留院观察、检查。从原审证据看,严某某住院医嘱记录记载:2014年4月8日至2014年7月7日骨科常规护理(5月23日前一级护理、5月23日至7月7日二级护理),2014年6月9日有MRI诊断报告,结合严某某的受伤部位分析,仅凭用药记录不能认定是挂床。上诉人认为严某某住院有挂床嫌疑,住院时间应剔除挂床天数30天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上诉人认为严某某的误工费标准偏高,应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计算。从现有证据看,严某某受伤前系湖北伊奴时装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认为对误工证明真实性存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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