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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有坦白、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等情形,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