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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于2007年2月26日在被上诉人处申办金穗贷记卡,上诉人张某某签字确认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并授权被上诉人按照《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所列内容及方式,核查和披露其个人相关信息。双方据此形成的的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章程》第十五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交纳年费、各项手续费和工本费”;《合约》第十条“贷记卡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甲方将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乙方在账单日(每月10日)10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为乙方已收到,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支付欠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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