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乐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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