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太平财险武昌营销部是否适格的问题,涉案保险单虽由太平财险湖北分公司盖章,但保险人名称是太平财险武昌营销部,且太平财险武昌营销部登记有营业执照,系太平财险湖北分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太平财险武昌营销部在一审中又未就此提出异议仍参加了诉讼,故太平财险武昌营销部作为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并无不妥,本院对太平财险武昌营销部的相应主张不予支持。关于黄博法医(2016)临鉴字第261号司法鉴定意见是否采信的问题。刘某某在一审中提交了鄂州博正法医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太平财险武昌营销部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重新鉴定意见即黄博法医(2016)临鉴字第261号司法鉴定意见送达各当事人后,当事人在一审庭审前均未明确提出异议,一审庭审中太平财险武昌营销部对刘某某提交的鉴定意见质证称依新的鉴定意见为依据。黄博法医(2016)临鉴字第261号司法鉴定意见根据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有关专门检查结果及诊断意见作出,太平财险武昌营销部要求再次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黄博法医(2016)临鉴字第261号司法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本院予以确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扶养人陈某全生活费计算比例问题。二、被扶养人陈某全生活费计算年限问题。关于被扶养人陈某全生活费计算比例问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陈某全“智能损伤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四级残疾(1)条”。依据该标准,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故应认定陈某全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原审法院按照100%比例计算生活费并无不当。平安财保黄某公司上诉认为被扶养人陈某全生活费应按70%计算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扶养人陈某全生活费计算年限问题。本案中,事故发生时陈云贵已经年满69周岁,但依然从事一定的劳动以维持生计,并独力扶养陈某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财保鄂州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先行对王某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本案中,姜某某驾驶的鄂G×××××号小型客车属于叶玉华所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姜某某。因王某没有提出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导致姜某某已垫付医疗费27410元,不能主张从王某所接受的赔偿中要求扣减返还。但为了避免当事人的诉累,根据本案事故责任,一审判决财保鄂州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返还,并无不妥。财保鄂州分公司认为一审超出了王某诉讼请求,姜某某所支付的医药费用应另行主张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财保鄂州分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非医保免赔”条款明显减轻保险人责任,限制投保人权利,属免责条款。本案中,一审判决在财保鄂州分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保险合同及相关保险凭证中对“非医保免赔”作出合理解释和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况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应采纳哪一份鉴定意见对杜某某的伤情进行认定。综合两份鉴定意见书,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中详细记录了检验过程,对杜某某右肩关节前屈、后伸、外展、内收、内旋、外旋六个方位活动度均作了验查,综合六个方位平均计算功能丧失达23%。该鉴定意见引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十级伤残:4.10.10(i)条,评定杜某某达到十级伤残。黄冈博林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载明:“右肩关节活动尚可,恢复良好,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有关规定,所受损伤不构成伤残。”该鉴定意见对于杜某某右肩关节活动度的检验过程未作详细表述,未举出其评定杜某某所受损伤不构成伤残的具体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湖北天佑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湖北省》第2条规定,伤残鉴定时机一般应在临床医学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后进行,其中应当在270日-360日之后鉴定的损伤类型为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外伤性癫痫、骨不连。本案中,韦某于2017年5月8日受伤,2018年5月10日进行司法鉴定,期间长达367日,经司法鉴定,韦某主要损伤为左小腿毁损伤、多处肌肉肌腱损伤、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胫骨慢性骨髓炎、左侧踝关节僵硬、跟腱挛缩,前述损伤目前已完成阶段性治疗,故司法鉴定所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相关规定,对韦某所受损伤之足踝非功能强直位评定为八级伤残符合法律规定,且足踝僵直需待韦某成年后进行关节松懈术,该费用属于必然发生的治疗费用,目前无法预测,应以实际支出为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平安财险鄂州公司是否存在重复承担责任的问题;二、营养费和误工费应否支持及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关于平安财险鄂州公司是否存在重复承担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该规定的目的在于充分保障遭受损害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获得救济。根据该条规定,受害人就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害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保险人对受害人负有相应的给付义务。本案中,平安财险鄂州公司在熊慧芳未向受害人张天明赔偿之前,先行向熊慧芳支付42000元的保险理赔款,违反上述规定。平安财险鄂州公司不应以已向被保险人赔付为由,对抗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对于平安财险鄂州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营养费和误工费应否支持及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的问题。1、误工费的计算。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工作而遭受的预期财产利益的损失,是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损害而本应获得却因侵权人的侵害行为导致无法得到的利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计算占某某的各项损失时,是否应当对外伤参与度予以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是否扣减受害人损失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考量。本案中,占某某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即使有一定的影响,但不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被侵权人的过错。本案交通事故引起的根本原因是张冰松在驾驶机动车时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占某某对本起事故不负责任。因此,占某某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一审判决机动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太平财保鄂州公司在二审期间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张某某医疗费是否用于了其他疾病;三、张某某的误工费是否应予支持。关于太平财保鄂州公司二审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当事人有就专门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的权利。本案中,一审法院向太平财保鄂州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同时,一并送达了举证通知书,依法履行了向其释明申请鉴定权、举证规则等事项的相关职责。结合2017年12月8日本案一审的开庭笔录来看,太平财保鄂州公司明确知悉所享有的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其并未就张某某治疗费用与交通事故伤情因果关系及张某某右膝关节伤残等级向一审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应视为其已放弃了对上述事项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现太平财保鄂州公司二审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却未提供申请重新鉴定的充分理由和证据。故太平财保鄂州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张某某医疗费是否用于了其他疾病的问题。医疗费是指被侵权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陈淑新的误工费问题。一审法院依据湖北鄂钢驰久钢板弹簧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证明、停发工资证明、工资表、营业执照等证据认定其存在误工损失,财保武汉分公司仅质疑其证据的真实性,却未提供相反的证据推翻上述事实,二审庭审后陈淑新提供了其与湖北鄂钢驰久钢板弹簧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对于陈淑新误工时间的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根据上述规定,“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并不是唯一标准。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按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的相关规定,结合陈淑新多处损伤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其误工损失日为240日。一审据此认定陈淑新的误工时间为240日并无不当。因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一审审查证据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2、余近损失的认定及责任比例的划分。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上诉人纪清华在一审开庭审理中陈述没有证据提交,一审法院认定其无证据向法院提交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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