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汤某某)(公开版)_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汤某某)(公开版)_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段高阳)(公开版)_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