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态度积极,犯罪数额刚达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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