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因被不起诉人江某统犯罪行为较轻,情节轻微,同时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同时考虑被不起诉人系孤儿,家庭困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江政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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