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庭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因此,本院认为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卢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血液中酒精相对较低,未发生事故等后果,无任何从重处罚情节,社会危险性较小,归案后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卢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任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血液中酒精相对较低,未发生事故等危害后果,无任何从重处罚情节;归案后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因此,本院认为任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孟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血液中酒精相对较低,未发生事故等后果,无任何从重处罚情节,社会危险性较小,归案后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唐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驾驶的系摩托车,血液中酒精相对较低,未发生事故等后果,无任何从重处罚情节,社会危险性较小,归案后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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