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及时救助伤者,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到宋某某无前科,归案后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综上,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陆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停留在现场积极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具有自首情节;陆某甲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双方达成和解;陆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过失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救治被害人,主动报警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与其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