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坦白的从轻、减轻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 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的从轻、减轻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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