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宜章县**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其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补植复绿修复生态,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4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桂阳县**采石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桂阳县**采石场、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宜章县**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其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补植复绿修复生态,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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