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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主动退赃,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又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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