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明知摩托车来路不明,仍以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价的价格予以购买,所购摩托车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合理价为人民币664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已全部退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李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车已经退还给失主,具有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明知摩托车来历不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无前科,系残疾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主观上购买赃车系自用,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三轮摩托车已发还失主谭运勇。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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