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有从犯和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暂扣肖某某涉案款建议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有从犯和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暂扣黄某某的涉案款物建议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有从犯和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公安机关暂扣黄某甲的涉案款物建议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无前科,社会危险性较小,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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