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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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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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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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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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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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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侯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何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侯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何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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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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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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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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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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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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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拘禁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拘禁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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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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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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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聚众斗殴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聚众斗殴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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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侯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何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侯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何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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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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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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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刘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化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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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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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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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系积极参加者,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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