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侯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何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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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刘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化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4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系积极参加者,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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