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办理取信用卡取得信用款后,逾期透支经多次催收不还超过三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被不起诉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能及时偿还本息,并取得受害单位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谭某某偿还了信用卡透支金额,取得了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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