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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非法经营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朱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上述行为,因法律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杨某某的手机退回给侦查机关郯城县公安局。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