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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吸收存款大部分已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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