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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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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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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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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乙故意伤害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乙故意伤害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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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禚某某故意伤害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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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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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故意伤害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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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丙故意伤害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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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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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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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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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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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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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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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甲故意伤害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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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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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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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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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乙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乙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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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所受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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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故意伤害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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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毛某某获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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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被不起诉人取得了被害人郭某某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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