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真诚悔罪,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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