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万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云梦县司法局提交了被告人万某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建议本院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本院审查后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所在社区出具了社会调查报告,建议本院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该建议本院审查后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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