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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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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洛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洛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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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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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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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邬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邬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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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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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初犯、已退赔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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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盗窃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退赃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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