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秀峰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被害人万某珍相撞,致万某珍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驾车逃逸后又返回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且其因交通肇事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确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构成自首,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驾驶二轮电动车不是机动车,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5000元”的辩护观点,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肇事离开现场又返回现场的行为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的交通肇事逃逸”的辩护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本案属于过失犯罪,被告人的主观罪过较轻;系初犯、偶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冯某甲肇事后拨打110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赵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得到他们的谅解,且已赔偿被害人唐某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提出“发生事故后其喊人报警,其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在发生事故后让其他人报警,然后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吴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李某的证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后,证人李某下车报警,上诉人吴某所称“喊人报警”的辩解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上诉人吴某在侦查阶段数次供述中从未提及喊人报警之事。另,吴某在事故后被卡在驾驶座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袁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上诉人袁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袁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上诉人袁明某在原审期间赔偿被害方部分损失,但未取得谅解,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量。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许建兵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己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盛某甲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未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迅速报告交警或交管部门,致事故现场无法还原,依法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盛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甲已全额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驾驶机动车辆行驶于道路,拐弯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能确保安全,酿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己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投案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补偿被害方部分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主动对被害人补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已得到挽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涂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涂某立即报警,并在事发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支付了死者的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涂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部分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且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重伤、十二人轻伤、十人轻微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袁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袁某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其具有自首和积极赔偿的情节,并已对其从轻处罚,所判刑罚并无不当,故其再以此为由要求从轻改判,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钟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无牌证的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超车,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根据上诉人钟某具有自首、部分赔偿的量刑情节,仅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已充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量刑适当,上诉人钟某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钟某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刘某重伤二级,八级伤残,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钟某系肇事无牌“建设”牌正三轮摩托车的车主,负有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但却未依法为该机动车办理交强险,理应对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依法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超出交强险范围的经济损失,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交警部门认定钟某和刘某均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认定钟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建彬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张建彬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建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被害方损失目前未足额赔偿,故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宽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贴补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近亲属谅解,故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对被告人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上诉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徐某某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本应予以维持。但鉴于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徐某某的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对上诉人徐某某表示谅解,结合上诉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及其住所地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对于上诉人徐某某所持相关改判并适用缓刑之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持相同之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甲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属逃逸;被告人于某甲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卞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卞某某在事故现场报警,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卞某某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辆而驾驶,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卞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卞某某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且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卞某某是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汉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酒后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行驶于道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汉民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汉民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汉民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包国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于道路,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能确保安全,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包国权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方部分损失,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包国权构成自首、无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包国权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于道路,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能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己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科刑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委托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王某丙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滞留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王某丙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因上诉人王某丙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李某死亡,其应当赔偿因交通肇事致李某死亡的物质损失。本案的民事赔偿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本案中,上诉人王某丙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碰撞行人,致一人死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观察前方路面动态情况不够,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且驾驶机动车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大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三人死亡,分别负事故全部及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超速行驶,案发后逃逸,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上述认定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拨打电话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综上,可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李某甲要求被告人刘某某及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粱某某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其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卢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能够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损失并获取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卢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并能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逃逸后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行经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对路面车辆动态观察不够,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王某某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少量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赵静并非侵权行为人,交警部门认定梅国东不承担事故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静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和判令赔偿经济损失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根贤 审判员 杨巧玲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家属能够积极赔偿其他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依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及情节并考虑赔偿数额,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1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1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被害人郭某1、陈某,并赔偿部分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1的辩护人关于王某系饮酒驾驶,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与白某1同等责任的辩护意见,因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司机关关于被告人白某1具有坦白、积极施救、未赔偿被害人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量刑建议,予以部分采纳。被告人白某1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1、陈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在交通事故责任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酌定被告人白某1承担本次事故的7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前方道路观察不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以致发生一人死亡、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就民事部分赔偿了被某某及被某某近亲属的部分损失。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赔偿数额、悔罪表现等情节,可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肇事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又因为被告人系初犯、过失犯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故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审 判 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余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关于上诉人张某甲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错误,对其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护理费、营养费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的上诉请求,经查,上诉人张某甲所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均系被害人褚某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而该部分损失,褚某某的近亲属已与本案原审被告人余某在公安机关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故原判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关于张某甲所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忽视交通安全,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可酌定从重处罚;2、被告人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可酌定从重处罚;3、自首,可从轻处罚;4、赔偿被害人家属大部分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5、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系过失犯罪,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五人受伤,车辆及树木损坏,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周某某亲属部分损失,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案发后其亲属对被害人周某某亲属进行部分赔偿,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之后果,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某的亲属代替其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没有事实根据,不予采纳。因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并没有报警,而且在案发后与邱某、李某1商量,在警察调查时称李某1系肇事司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案发后离开肇事现场,其行为属逃逸;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认罪且对死者家属及车主的部分损失进行了赔偿,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死者家属及车主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辽阳市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被告人陈某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第(一)、(二)项、第七十三条 第三款 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乔某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认定乔某财系自首且赔偿部分损失,予以从轻处罚均无不当。鉴于上诉人乔某财认罪、悔罪,二审期间其亲属代为赔偿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诉人及辩护人的有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因二审出现新的事实,本院对量刑部分进行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信达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此9900元款项的性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江也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对此款项的性质作出说明,故对此9900元不从李某江应支付给李某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综上,原告人李某的损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廊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承担12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沧州运河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承担50000元,茌平保险营业部在内乘人员险限额承担30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军承担353319.9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伟、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海兴运输公司对李某军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江承担641079.8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信达运输公司对李某江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冀RXXXXX陕汽重型半挂牵引车虽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燃气公司实际所有,但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军实际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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