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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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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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