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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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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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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时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时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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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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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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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对方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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