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1
尘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虽然已经涉嫌串通招投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且未给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