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某在接到办案民警的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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