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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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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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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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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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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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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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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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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商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商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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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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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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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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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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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认罪悔罪,且属隔夜醉酒驾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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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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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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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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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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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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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司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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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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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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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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