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道路运输安全和交通管理法规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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