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海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赵某甲系初犯、偶犯,具备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乔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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