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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收买信用卡信息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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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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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罪)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认定张某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再次退查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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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诈骗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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