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红海,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客车司机,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南刘庄村***号。2014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2017年8月21日、10月12日分别被取保候审。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获得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请求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故该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刘某某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崔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但系自首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我国刑法规定,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但系自首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已代其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光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赵光某撤回上诉;二、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光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发东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发东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史发东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史发东酒后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史发东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部分赔偿,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部分赔偿的辩护理由,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史发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上诉人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考虑到上诉人已得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刘某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当赔偿。刘某与肇事车辆车主原审附带民事被告人杨某某均应当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因该肇事车辆投保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其二人民事责任应当在保险范围内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原审附带民事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也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耿某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耿某案发后委托他人打电话报警,保护现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本院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由于被告人耿某所驾驶的豫G×××××/豫G×××××挂重型半牵引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应成为赔偿义务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125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5234.66元,共计246484.66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诉讼代理人称,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超过交强险部分同意在商业险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合理损失。该代理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事故发生后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责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霍某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考虑樊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樊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明重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被告人陈明重的犯罪情节,依法在上述量刑幅度以下减轻处罚,且念及被告人陈明重无犯罪前科,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可以宣告缓刑。关于被告人陈明重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明重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有自首情节,请求适用缓刑的理由,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本院对被告人陈明重量刑时,考虑到以下情节:1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文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文德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e961723e67a74e49a092346fb56f790a:133Section|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丁文德应在上述幅度内予以量刑。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丁文德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案发后丁文德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新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新芳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本案被告人张新芳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鉴于被告人张新芳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且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解决,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司军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司军岭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司军岭犯交通肇事罪不能成立的意见,与庭审查证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司军岭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被告人司军岭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娄五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娄五魁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有关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本案被告人娄五魁应在该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娄五魁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其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其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本案被告人马其奎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鉴于被告人马其奎系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其奎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振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振玉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与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交通肇事罪致一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陈振玉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陈振玉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陈振玉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与庭审查证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振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3日起至2009年7月28日止。已扣除原被行政拘留的15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邝保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载、安全设施不全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邝保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邝保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邝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建刚肇事后逃逸,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被告人王建刚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其亲属已赔偿过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建刚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建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旗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旗真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蔡旗真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蔡旗真到案后能够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蔡旗真犯罪情节,念及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其宣告缓刑。关于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蔡旗真犯罪的事实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洪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徐洪可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洪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6日起至2011年1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锋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锋辰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张锋辰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鉴于被告人张锋辰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荣编造爆炸威胁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长荣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相关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本案被告人李长荣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李长荣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长荣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营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营安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本案被告人周营安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鉴于被告人周营安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一定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蒋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万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过高或于法无据的部分,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下余部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董银生为肇事车辆实际车主,与被告人董万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郑州顺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代管人,未能尽到监管职责,亦应在被告人董万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董银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对四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酌定其承担30%较为适当。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王某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高某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予杰、白京杰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导致四人死亡,十一人不同程度受伤,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白京杰的单位已赔偿大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予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4日起至2010年11月13日止)。二、被告人白京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4日起至2009年11月13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海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交通肇事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海东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海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牛海东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卢××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合被告人牛海东的犯罪情节,且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可对其宣告缓刑。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唐某某应在此法定刑幅度内予以量刑。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唐某某从轻处罚,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张某某应在此幅度内予以量刑。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3000元,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海淼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四人死亡,六人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侯海淼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海淼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5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海淼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四人死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克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克伟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李克伟应在上述幅度予以量刑。鉴于被告人李克伟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在量刑时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光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光辉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与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刘光辉应在此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刘光辉犯罪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马爱芳家属经济损失10万元,确有悔罪表现,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并且请求对被告人刘光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对被告人刘光辉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光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保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保国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许保国犯罪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能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保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天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天佑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夏天佑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夏天佑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天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进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魏进营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及其系自首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魏进营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案发后积极保护现场、救治伤员并打电话报警应认定为自首,另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魏进营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可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周可帅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周可帅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可帅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刘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运输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刘志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本案被告人魏刘志应在上述幅度内予以量刑。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国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国军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有关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本案被告人岳国军应在该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岳国军事发后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被害人死亡后能够及时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且被告人及其家人已就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李某某应在此法定刑幅度内予以量刑。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被害人家属请求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李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交通肇事罪致一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景某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景某某犯罪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景某某从轻处罚,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1日起至2011年4月9日止。原被行政拘留的11天已予折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二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减去刑期1年2个月。刑满日期:2009年9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二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星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星霞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星霞犯交通肇事罪且系自首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星霞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王星霞已对被害人家属赔偿了25500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王星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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