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刘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存疑不起诉适用)(任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且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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