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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11年11月21日,虚开税额为151059.78元,在2014年6月25日阳泉市郊区**局对山西**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该公司已补缴了所欠税款151059.78元。2019年12月13日侦查机关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根据最高法2018年226号文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参照法发[1996]30号的标准,而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数额标准的规定,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分别是50万元、250万元,该案中税额为151059.78元,本案虽然达到立案起刑标准,但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所以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案案发时是在2011年11月21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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