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刘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存疑不起诉适用)(任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且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犯罪情节轻微,无饮酒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吴某犯罪情节轻微,无酒驾违法犯罪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无饮酒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且认罪认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宽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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