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向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且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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