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加入传销组织,积极介绍发展会员,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作为证人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是自首;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对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