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略过构罪标准,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综上,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甘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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