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_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主观上不具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聚众斗殴的行为,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甲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邹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_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