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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邹城市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邹城市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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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现均)(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现均)(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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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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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裴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裴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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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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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景某)(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景某)(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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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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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常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常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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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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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孟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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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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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郭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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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朱明亮)(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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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公开版)_邹城市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公开版)_邹城市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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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孔某)(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孔某)(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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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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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姚计璠)(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姚计璠)(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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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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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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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路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路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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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常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常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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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某)(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某)(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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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董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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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许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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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某)(公开版)_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冯某被执勤民警查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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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石某某)(公开版)_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被执勤民警查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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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田某)(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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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庆路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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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邵某)(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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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东某某)(公开版)_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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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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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胡某)(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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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孟凡民)(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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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许大庆)(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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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范建新)(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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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执勤民警查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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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执勤民警查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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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谢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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