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无社会危险性,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依法扣押的捕鸟网2张、电子鸟类诱捕器2套已被新宁县森林公安局依法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2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部分共同狩猎犯罪事实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禁猎期非法狩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到案后能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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