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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兰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兰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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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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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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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兰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兰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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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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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高某乙、高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高某乙、高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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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某某)(公开版)_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某某)(公开版)_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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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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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高某乙、高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高某乙、高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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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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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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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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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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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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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高某乙、高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高某乙、高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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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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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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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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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的追诉条件,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向本院公益诉讼部门缴纳生态费修复费40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对公安机关扣押被不起诉人的作案工具渔网7副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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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海波)(公开版)_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丙不起诉。 依法扣押的电瓶4个、电鱼竿2根、普通铁桶1个已被新宁县森林公安局依法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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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自愿交纳生态修复费修复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李某某不起诉。 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的渔网五副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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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捕获的鱼数量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修复生态费40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可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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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数量0.56千克,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的追诉条件,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龙某甲捕获的鱼数量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自愿认罪认罚,又主动缴纳修复生态费40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龙某甲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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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到案且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修复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乙不起诉。 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的电鱼工具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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