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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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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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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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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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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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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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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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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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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伍某某)(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伍某某)(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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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陈某某)(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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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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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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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阳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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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袁某某)(公开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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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公开版)_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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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己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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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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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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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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