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隆回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于2018年12月21日在**石材厂余某某处收缴人民币80万元押金,由隆回县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进行补植复绿,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罗某丙不起诉。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蒋某甲作为***建材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该单位积极恢复林地和向林业部门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进行补植复绿,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罗某乙不起诉。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刘某某积极进行生态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31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银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退赔违法所得,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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