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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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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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