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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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候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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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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