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实现刑事和解,获得被害方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是具有自首、双方已经达成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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