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唐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时缴纳非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涉案赌资已由侦查机关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上缴违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因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没收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违法所得。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1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为其提供结算等帮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赌博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33838元,且其家中有一个三岁小孩需要抚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时缴纳非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涉案赌资已由侦查机关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因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没收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违法所得。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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