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甲为他人串通投标提供了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古丈县公安局依法冻结杨诚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银行存款1200万余元,因杨某某和杨某乙系夫妻关系,杨某乙涉嫌串投标罪一案即将提起公诉,涉案款物随杨某乙案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9月27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阳某某为他人串通投标提供了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唐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侦查机关上缴的违法所得1.17万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串通投标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经过五年才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法定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不再追诉,粟某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粟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是从犯;且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侦查机关上缴的违法所得1.5万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他人串通投标提供了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唐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侦查机关上缴的违法所得1.17万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本案已经扣押的赃款35万元,由邵阳市大祥区公安局依法处理,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为他人串通投标提供了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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